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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把所有的財產,贈與將我殺死的犯人。
一、將我所有財產讓與殺了我的犯人。
二、關於找出犯人的方法,另外遵循我託付給村山律師的第二份遺囑。
三、若在我死後三個月內無法找出犯人,我的遺產將全數歸國庫所有。
四、倘若我並非因某個人物刻意所為致死,遺產同樣全數歸國庫所有。
這是我對犯人的復仇。
給予就等於剝奪。
犯人得以靠我給他的財產一輩子生活無虞。也就是會在我的控制下、在我亡靈的糾纏下,度過一生。
請務必找到犯人,假如沒能找到犯人,我的財產將歸國庫所有。
「追根究底,榮治到底為什麼要留下這種遺書?難道他期望被殺?」
我說出聽到這份遺書內容時心裡一直有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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