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欠資封欣賞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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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9)

民國80年8月16日,東沙群島代辦所寄台南軍郵封,因民國80年7月20日,國內郵資調整,平信郵資由3元調整為5元,軍郵資半價也由1.5元,調整為2.5元,封上郵資為1.5元,短少1元,所以必須補足1元郵資,因郵資調整期間有1月緩衝期,所以不需手續費5元,所以補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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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8)

民國113年3月6日,台南寄新北市中和區平信封,郵資為8元,因超重57公克(按51-100公克郵資為24元),所以短少16元,除需補足16元外,需再加上手續費8元,共需補足郵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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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7)

民國69年8月9日,虎尾寄高雄大樹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郵票,除補足欠資郵資2元外,需再加上手續費3元,總共需補足郵資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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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6)

民國64年3月14日,台北寄雲林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1元(20公克內,每增20公克加1元),本件因超重一單位,除補足欠資1元外,再加倍罰,所以需補足2ㄩ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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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5)

2002年12月7日,由中國大陸北京寄台灣台南欠資封,按國外寄台欠資,上應以百分比方式,但本件卻以欠資應收0.8,所以以為計算方式是以當時的匯率計算,所以欠資費為5元,再加上當時手續費5元,應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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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4)

欠資封(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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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3)

民國112年11月10日(未銷戳),淡水寄中和平信封,平信郵資為8元,因未貼票,除需補足欠資8元外,需再加上手續費8元,共需補16元郵資。(欠資票銷蓋民國112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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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2)

民國63年12月21日,屏東寄桃園印刷品封,因違反了郵政規則第26條規定,本件應作信函交寄,當時平信郵資為1元,短貼0.5元,再加倍罰為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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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1)

欠資封(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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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10)

民國112年9月11日(未銷蓋大溪戳),大溪寄中和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8元,因未貼票,除需補足8元郵資,需再加8元手續費,共需補足16元郵資(銷蓋民國112年9月12日中和ㄔㄨ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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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9)

民國68年5月15日,台北寄台中限時專送封,當時限時專送郵資為5元,因超重為32公克(21-50公克為7元),封上貼6元郵資,尚欠資1元,再加上手續費3元,共需補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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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8)

欠資封(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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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7)

民國65年11月20日,台北寄彰化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需補足2元外,再加倍罰為4元,因收件人遷移,退回寄件人,而寄件人未領,因此本件成為了死信,所罰欠資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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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6)

欠資封(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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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5)

民國66年1月16日,桃園寄板橋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所以需補足2元郵資,再加倍罰為4元,因收件人不在經招領逾期退回寄件人,因寄件人拒領,再招領逾期,本件成為了死信,欠資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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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4)

欠資封(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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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3)

欠資封(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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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2)

欠資封(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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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1)

民國106年8月1日,高雄寄本市限時明信片,當時是國內郵資調整,限時明信片已調整為12元,而本件為2.5元,欠資9.5元,因調整時期有1個月緩衝期,所以不罰手續費8元,而自106年調整郵資後,如有欠資0.5元,將不再罰,所以本件應罰9元,但卻罰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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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封(200)

民國106年8月16日,高雄鳳山寄小港明信片,當時是國內郵資調整,明信片已調整為5元,而本件為2.5元,欠資2.5元,因調整時期有1個月緩衝期,所以不罰手續費8元,而自106年調整郵資後,如有欠資0.5元,將不再罰,所以本件只需罰2元。(本次調整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8月1日至3日,按原調整前郵資不罰,第二階段由8月4日至9月3日,補足欠資不加手續費8元,第三階段從9月4日後,除補足所欠資金額外,再加上手續費8元。自106年8月1日起,所欠金額有0.5元,將不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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