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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4月14日,宜蘭寄本市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所以需補足2元,再加倍罰為4元。本件因收件地址無此人,經招領逾期退回寄件人,又因寄件人不在,經過招領逾期未領,所以本件成為死信,原罰欠資4元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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