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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10月26日,鹿港寄伸港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封上貼防癆票(非郵票),所以必須補足郵資2元,再加倍罰為4元。因本件收件人地址查無此人,所以所罰欠資4元作廢,退回寄件人,再罰欠資4元,而因本件未寫寄件人姓名被拒收,成為無法投遞郵件,所以成為死信,所罰欠資4元再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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