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民國65年7月28日,雲林寄台中印刷品封,因本件密封(印刷品郵件不能密封),所以被判定為平信,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本件短少1元,除補足1元郵資外,再加倍罰為2元。
太陽公公的部落格
太陽公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