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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9月25日,台北寄台中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除補足2元外,再加倍罰為4元,而本件因未有人收件,經公開招領而逾期退回寄件人,所貼欠資4元做廢,再貼欠資4元,向寄件人收取,但退回寄件人處,又因寄件人已不在原址(出院),本件退回無著組,成為無著郵件(死信),而所貼的4元欠資再做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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