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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1年12月14日,台北寄本市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所以罰欠資2元,再加上手續費3元,共需補足5元,因收件人拒收,所以退寄件人,原欠資費作廢,再貼欠資5元,經投遞兩次,收件人收信,付5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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