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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3月23日,屏東琉球寄台北明信片限時專送,當時郵資為9.5元,明信片上郵資為9.5元,其中4元是由郵簡剪下使用,因台灣郵政法規有規定,郵簡符誌剪下使用無效,所以此4元需作廢,因此需補足郵資4元,再加上手續費5元,共需補足9元,但本件只補4元,少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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