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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7日,由中國大陸北京寄台灣台南欠資封,按國外寄台欠資,上應以百分比方式,但本件卻以欠資應收0.8,所以以為計算方式是以當時的匯率計算,所以欠資費為5元,再加上當時手續費5元,應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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