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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8月1日,高雄寄本市限時明信片,當時是國內郵資調整,限時明信片已調整為12元,而本件為2.5元,欠資9.5元,因調整時期有1個月緩衝期,所以不罰手續費8元,而自106年調整郵資後,如有欠資0.5元,將不再罰,所以本件應罰9元,但卻罰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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