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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8月16日,高雄鳳山寄小港明信片,當時是國內郵資調整,明信片已調整為5元,而本件為2.5元,欠資2.5元,因調整時期有1個月緩衝期,所以不罰手續費8元,而自106年調整郵資後,如有欠資0.5元,將不再罰,所以本件只需罰2元。(本次調整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8月1日至3日,按原調整前郵資不罰,第二階段由8月4日至9月3日,補足欠資不加手續費8元,第三階段從9月4日後,除補足所欠資金額外,再加上手續費8元。自106年8月1日起,所欠金額有0.5元,將不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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