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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1月16日,桃園寄板橋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除補足2元外,再加倍罰為4元,因投遞兩次收件人皆不在,經招領逾期後退寄件人,而寄件人也未收,再經公開招領也沒人領取,因此本件成為死信,所貼欠資票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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