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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4年11月26日,台北寄台南印刷品封,被改為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為超重公32克(當時21-50公克為4元),封上貼2元票,所以需補足2元郵資,再加倍罰為4元。本件經過兩次投遞,收件人均不在,最後經過招領後,收件人取回補足欠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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