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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9年8月8日,台中寄苗栗竹南明信片,當時明信片郵資為0.4元,(49年8月1日起調整為0.4年),而本件為0.2元,原則上是短少0.2元,再加倍罰為0.4元,本件罰0.4年應無誤,但根據規則,在郵票初調整郵資時,只罰所欠之郵資,不加倍的罰款,但因所罰單位三灣代辦所無0.2元郵票,還是以0.4元郵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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