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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國76年,司法院便開始著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討論,後來參考英美法系的「陪審團」,研擬出國民法官制度。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9時39分,立法院臨時會院會、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計112年元旦上路。在民國109年7月20日經二讀表決,確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參與者至少須年滿23歲、逾70者可拒任。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什麼是國民法官?由名稱上來解讀,國民法官就是由沒有法律背景知識的「國民」,所組成的法官團隊,國民法官會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並且一起投票決定審判的結果。
既然法院有了受過司法訓練的專業法官,為什麼還要有非專業的國民來參與審判?雖然職業法官受過專業的司法訓練,但可能難免與一般大眾的社會經驗有所差距,如果能夠設立國民法官制度,這種的意義便在於,將來自不同背景民眾的價值觀、生活經驗、法律感情等融入審判,藉此讓審判過程更加透明、更符合社會期待。這樣的制度,同樣可以帶來「擴散效應」。參與國民法庭的法官,會將其參與審判的經驗及國民多元意見,擴散給其他法院的法官,而參與審判的國民回歸社會後,也會將參與審判的經驗和溝通的價值觀念,傳達給周遭的親朋好友,達成法庭內、外的資訊流通,同時降低認知落差。
擔任國民法官需要具備那些資格?只要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而且年滿23歲,必須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的國民,就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或未完成國民教育(高中職未畢業)者,或與審理案件的被告或被害人之間有特定關係(如:配偶、親屬、法定代理人等⋯⋯),或有具體的事實可以證明其在擔任國民法官時無法公正審判者,或從事法律、警政、軍職等工作者。皆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是如何選出?是經由三個階段選出產生,第一階段是由地方政府從符合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提供給法院,由法院設置的「審核小組」。第二階段當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本案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第三階段是選任程序抽選出國民法官,主要審查候選國民法官,如果發現有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並經表示不願擔任者,都會加以排除。凡是沒有以上情形,即未受到不選任裁定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隨機抽選為參與本案審判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被選為國民法官後,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但有什麼條件可以拒絕?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年滿70歲以上;學校老師或學生;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因為看護、養育親屬、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重大需要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曾經擔任國民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曾經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國民法官可以參與那些案件?國民法官將參與地方法院第一審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包括如酒駕致死等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自民國115年元旦起,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像是貪污罪等,也會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範圍。
一旦到了開庭時,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地位相等,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權責相當,從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甚至適刑之量定,國民法官都與專業法官平起平坐。但若要判被告有罪,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量刑則是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過半數認同。不過,死刑判決,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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