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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11月19日,三重寄本市印刷品封,當時印刷品郵資為1元,因未貼票,所以需補足1元欠資,再加倍罰為2元,原收件人拒收,應退回寄寄件人,但無寄件人地址無法退回,原收件人應收取本件(因欠資票未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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