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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9月11日,台中寄桃園楊梅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所以除補足2元欠資外,再加倍罰為4元,因收件人拒收,退回寄件人,又因寄件人未寫地址,所以本件經招領後,被判定為死信,所以欠資4元作廢(欠資票未蓋作廢章,而是以手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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