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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4月17日欠資費已補足驗單,發單單位基隆13支郵局收取由高雄雙掛號包裹一件,銷蓋74年4月22日戳,驗明該包裹重量11.4公斤,應收郵資為90元,卻收取郵資74元,短少16元(按當時包裹郵件,台灣西部、東部局互寄,11公斤內為77元)基隆13支郵局按欠資郵件處理須知第三章第七節規定,請高雄郵局補收16元欠資,而高雄郵局相關人員亦回覆基隆13支郵局,所欠郵資16元已付清,並銷74年4月23日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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