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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6月7日,台北寄中和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為超重35公克,(當時每超重20公克為2元一單位),所以本件需補足郵資再加倍罰為非4元,因收件人拒收,欠資4元作廢,原信件退回寄件人,補罰欠資4元,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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