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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3月13日,台中沙鹿寄台東鹿野平信封,封上貼由明信片剪下的2元郵資符誌(台灣郵政規定,明信片郵資符誌剪下使用視為失效),而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再加倍罰為4元,因收件人拒收,退回寄件人,因地址欠詳,經過公告無人招領,本件成為死信,封上所貼欠資費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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