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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9年2月18日,台南寄台中成功嶺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1元,本件郵資符合,但到台中後卻被罰欠資2元,一般郵政單位對於欠資的原因,會蓋欠資原因的專用戳,或是直接寫於信封上,欠資的原因,向收件人收取欠資金額,然而本件卻未寫出任何原因。個人的研判,當時欠資金額是補原欠資金額外,還是必須要加倍罰,為何金額無誤,還被罰2元,所以我認為是本件超重(當時如果超重是以20公克為一單位罰1元)因未有任何標示,我認為是超重一單位?所以要補足1元郵資,再加倍罰為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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