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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5月13日,高雄寄台北印刷品封,因本件蓋有本件非印刷品,貿易契已廢止應按信函交寄,所以本件被判定為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但本件又超重為55公克(按當時50-100公克為5元),所以5元減去封上郵資2元,必須補足郵資3元,再加倍罰為6元,所以本件需補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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