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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1月1日臺北石牌寄本市,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所以需補2元郵資,再加倍罰為4元,又收件人拒收,所以退回原寄件人,所欠資費向原件人收取,但原寄件人之地址有誤,所以無法向原件人收取4元欠資費,所罰欠資4元作廢,而本件成為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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