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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亞歷斯‧薩達努,來到大漢山觀看前幾天所埋設的陷阱,大漢山位在以前浸水營古道路上,這條路最早是排灣族社路與卑南族巡視勢力範圍的聯絡通道,對排灣族來說這是一個聖山,當然對排灣族人的亞歷斯‧薩達努,這裡也是他們狩獵之地,而狩獵一直是他們排灣族的傳統,而且排灣族也認為狩獵是一種很神聖的工作,就算是獵殺動物,他們也是認為是山神對他們的恩賜,所以就算是狩獵,排灣族人也一定遵守著一切的遊戲規則,該注意的禁忌還是會遵守,而且是代代相傳,要後世的排灣族人,他們相信祖靈會保護族人,只要永遠遵守的各種禁忌,永遠不可以破壞,排灣族將會永久的延續下去。

亞歷斯‧薩達努今天心情特別的好,也許前幾天設下的陷阱會有大收穫?果然當亞歷斯‧薩達努接近陷阱時,便發現裏面有獵物,而讓他不敢相信的是,竟然是一隻野生的穿山甲,對亞歷斯‧薩達努來說,已經十多年未曾捕獲野生的穿山甲,今天真的是中大獎了,野生的穿山甲真的是非常補的動物,今天正好可以好好享受一下!然而當亞歷斯‧薩達努在穿山甲身上劃下一刀後,他已經觸法了!因為穿山甲是保⋯⋯育類的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得騷擾、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因此亞歷斯‧薩達努被判處彭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對於亞歷斯‧薩達努來說,狩獵是他們排灣族長久以來的傳統,而且他也是自己食用,並沒有用來牟利,所以被判刑後,覺得自己很冤枉。然而判刑確定後,最高檢察署認為適用法令有所違誤,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屏東地方法院更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亞歷斯‧薩達努,狩獵是為了「自用」,屬傳統文化,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改判無罪,還可上訴。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該案提起非常上訴理由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雖規定不得騷擾、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但「原住民族基本法」卻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地區依法獵捕野生動物,只要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不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均可獵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案應優先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屏東地院合議庭重審該案後,認為亞歷斯‧薩達努,獵捕處所春日鄉大漢山屬「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的「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地區為臺灣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指定之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目前已核定的地區包括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55個鄉(鎮、市)。,檢察官復未舉證,亞歷斯‧薩達努,獵捕穿山甲是為營利目的,亞歷斯‧薩達努,供稱是為自己及家人食用,應可認定,亞歷斯‧薩達努,該「狩獵」行為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

傳統文化重要?還是保育動物重要?學校的教育中,老師教育小學生們要愛護動物,而動保協會的志工也一再的呼籲要保護一些將滅絕的動物,而對於一些稀有的保育類動物,甚至有相關的機構在做繁殖的工作,然而很矛盾的,卻有法律是為保障原住民的生活文化,允許捕殺保育類動物而無罪,如果獵殺穿山甲無罪,那麼獵殺台灣黑熊呢?而已經滅絕的雲豹,如果真的再野外再發現牠們的蹤跡,那麼如果遭到原住民﹝核定的地區包括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55個鄉(鎮、市)﹞獵殺,一樣還是無罪,那麼還需要再保護﹝育﹞,這些越來越稀少的動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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