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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9年8月16日,台北寄台北縣中和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1元,本件是中山樓1元郵資封,因超重50公克(當時平信郵資為20公克內為1元,每超過20公克加1元),本件郵資應為3元,所以本件短少2元,加倍罰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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