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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11月22日,淡水寄本市印刷品封,被判定為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5元,上貼3.5元印刷品郵資,不足1.5元,所以必須補足1.5元,再加手續費5元,共需補6.5元,但本件卻貼上7元欠資,也許淡水郵局無0.5元欠資票,所以才貼1元票,才罰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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