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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回信係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 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 時,願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之函件。國內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局申 請轉送主管責任中心局核准發給登記證。代付郵資之廣告回信,以 國內平常函件(信函、明信片、小包)為原則;但經申請登記願代付 國內特別處理函件(限時、掛號、限掛)之郵資者,郵局亦可照辦。
用戶經郵局通知而不依限繳付郵資及手續費者,原核准之郵局得撤銷其登記。用戶原繳納之預存郵資,於申請撤銷後2個月,扣除積欠郵資,再全數無息退還用戶。用戶連續3年未使用或地址遷移不明者,原核准之郵局亦得撤銷其登記。
廣告回信應按照原核准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 稱及地址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即作欠資郵件處理。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向郵局申請變更移轉或撤銷登記手續。
民國70年4月30日,屏東寄本市的廣告回信,可能因用戶被原核准之郵局撤銷其登記(與多位前輩討論)所以本件被判定為欠資,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再加上手續費3元,所以必須補足5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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