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49年9月30日,台中市寄台南軍郵片,軍郵票屬於優待性質,必須由金門前線交寄才有優待,而本件由台灣本島寄出,不具優待,所以本件應該以當時明信片郵資0.8元計算,因此本件需補足郵資0.4元,再加倍罰為0.8元,共需補足0.8元郵資,但本件並未以欠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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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5年12月19日,台北縣新店市寄台北市印刷品封,而當時印刷品郵資為1元,封上未貼郵票,除需補足郵資1元,需再加上手續費3元,共需補足4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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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民國114年)3月18日,日本寄台灣明信片,因所貼郵資不足欠資,按欠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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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信封由台北市寄本市,封銷蓋民國51年4月22日台北辛11戳,當時平信郵資為0.8元(平信郵資每20公克內為0.8元,民國49年8月1日-民國54年8月31日),因封上所貼鐵路75週年紀念郵票0.8元,已於民國50年12月16日廢止,郵票經郵務人員用黑筆圈起,按郵局法規規定,廢止郵票已不能使用,所寄之郵件需以欠資處理,因此本件應補郵資0.8元,加倍罰後,貼欠資郵票1.6元,銷蓋民國51年4月24日台北子5戳。太陽公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0) 人氣(48)
民國77年4月1日,南投市寄本市封,當時平信郵資為3元,封上郵資為2元,短少1元,除需補足1元外,需加上手續費4.5元,合計應補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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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12月17日,苗栗寄高雄印刷品封,按規定印刷品不能密封,如密封違反規定,需按平信交寄,所以本封視為平信郵資,而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封上貼1元郵資,除需補足郵資1元,需再加上手續費3元,共需補足4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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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1年12月14日,台北寄本市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未貼票,所以罰欠資2元,再加上手續費3元,共需補足5元,因收件人拒收,所以退寄件人,原欠資費作廢,再貼欠資5元,經投遞兩次,收件人收信,付5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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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2月20日,台南寄金門平信郵資為3元,因超重64公克(當時50-100公克為9元),所以選補足欠資6元,再加上手續費4.5元,共需補足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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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2年3月12日,高雄寄本市鳳山限時專送封,當時限時專送郵資為12元,而封上只貼9元,短少3元,除需補足3元郵資外,需再加上手續費5元,共需補足8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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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11月24日,台北寄蘇澳平信封,當時平信郵資為2元,因超重36公克(20-50公克為4元),所以短少2元,再加倍罰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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